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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少年 公司被诉赔款

李凤新 田志鹏
1998-10-0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近日,宣武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保安员野蛮执勤打伤少年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

1997年11月29日下午5时,本市10岁小学生吕某与另一同学来到某工业总公司办公大楼前玩耍,后二人进入该楼大厅。在此执勤的蓝某见状走了过来,轰赶二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蓝某挥手打了吕某左侧一记耳光,吕某哭着跑了出去。事后,吕某被其家长和同学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耳膜穿孔”。蓝某因此被宣武分局收审,后被其所在的保安公司取保。今年8月,得知蓝某已逃跑的吕某之父一怒之下以吕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某工业总公司及蓝某受雇的某保安公司一同推上了法庭,要求二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此而造成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14060元并赔偿其子精神损失费2000元。庭审中,工业总公司表示,肇事者蓝某系某保安公司所派。根据其公司与该保安公司的保卫合同,此事应由保安公司承担全责。某保安公司同意工业总公司的意见。考虑到双方有协商可能,同时愿意接受调解。宣武区法院对两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由某保安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吕各项经济损失费1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52元。

此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由此给各保安公司及员工的教训却不可谓不深刻。它告诉我们,保安员在为各受雇单位行使保安执务时,一定要依法行事,切不可超过法律的权限,因为,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所以,法制教育对于保安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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